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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林与吉林省大景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吉林省大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897号申请人:陈林,男,1971年9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吉林省大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旭东,经理。原告陈林与被告吉林省大景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大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财产进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大景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双阳区经济开发区育才路2号的房产,保全数额为115000.00元。申请人陈林的担保人陈德梁以以下财产提供担保:担保人陈德梁名下的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在115000.00元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大景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赠与、抵债、毁损等处分行为。2、查封担保人陈德梁名下的房屋,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赠与、抵债、毁损等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1095.00元,由申请人陈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慧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欣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