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爱民、柳玉风一般人格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爱民,柳玉风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爱民,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玉风,又名柳玉凤、柳凤,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再审申请人宋爱民因与被申请人柳玉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爱民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人柳玉风因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历时6年,申请人在诉讼期间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上访上百次,还因上访维权被多次拘留。被申请人柳玉风的恶意诉讼行为,给申请人了造成经济损失,给申请人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痛苦。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当,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依照相关规定可以行使诉讼权利将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宋爱民与柳玉风因经济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宋爱民未为其请求赔偿所依据的损害事实、致损行为、过错及因果关系等方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宋爱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爱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