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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慕祥伟与孔德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祥伟,孔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慕祥伟,男被执行人孔德勇,男慕祥伟与孔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孔德勇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慕祥伟垫付18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31日算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1.12‰计算)。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孔德勇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慕祥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慕祥伟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