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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29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