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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闫孝政、尹安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孝政,尹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闫孝政,男,生于1955年7月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尹安芹,女,生于1973年11月15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闫孝政与被执行人尹安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董市镇董平街115号房屋(土地使用证号:枝江国用(97)字第062112号)土地使用权属闫孝政,闫孝政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一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