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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5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汤继军与黄圣表、夏金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继军,黄圣表,夏金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民初5321号原告:汤继军,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宁波海曙永益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告:黄圣表,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圣丰纸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夏金簪,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汤继军诉被告黄圣表、夏金簪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552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继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圣表、夏金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黄圣表自2013年起发生不干胶材料买卖业务,但未订立书面合同。期间,原告向被告黄圣表所在的宁波市鄞州圣丰纸制品有限公司开具了所有增值税发票。2014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黄圣表经对账结算,截至当日被告黄圣表共欠原告60523元。2015年6月21日,被告黄圣表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汤继军人民币60523元整。后被告黄圣表归还原告15000元,余款45523元一直拖欠未付。另查明,被告黄圣表系宁波市鄞州圣丰纸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纸制品的制造、加工,该公司自然人股东为夏孟斌、黄圣表。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欠条各一份及原告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黄圣表之间存在买卖业务,故本案案由应明确为买卖合同纠纷。作为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一方,原告提供了对账单、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黄圣表未提供反驳证据,且无相反证据存在,应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按约提供货物,被告黄圣表却未及时支付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黄圣表支付货款4552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夏金簪并非合同当事人,且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被告夏金簪存在其他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夏金簪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违背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圣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汤继军货款45523元;二、驳回原告汤继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38元,由被告黄圣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杨晨炯人民陪审员  吴颖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燕儿附一: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