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泓嘉与徐锦、刘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泓嘉,徐锦,刘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0号申请执行人齐泓嘉,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徐锦,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爽,女,住长春市南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齐泓嘉与被执行人徐锦、刘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锦、刘爽偿还原告齐泓嘉借款本金60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96元、保全费5000由徐锦、刘爽负担)。因被执行人徐锦、刘爽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锦、刘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徐锦、刘爽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徐锦、刘爽无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锦的车籍,但本案属轮候查封且车辆未实际扣押等原因,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锦的房屋,本案属轮候查封等原因,无法处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