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4执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湖南省宇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宇川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38号申请人:湖南省宇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安置小区二期3303房。法定代表人:谭丽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二栋5楼。法定代表人:易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南省宇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宇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9920274.6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南省宇川贸易有限公司已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宇川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92027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