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司小明与胡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小明,胡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271号原告:司小明,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胡瑞,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小明与被告胡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小明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司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司小明负担875元,退还���告司小明875元。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