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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司小明与胡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小明,胡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271号原告:司小明,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胡瑞,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小明与被告胡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小明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司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司小明负担875元,退还���告司小明875元。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