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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贾红与徐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徐仕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23民初518号原告:贾红,女,1985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徐仕龙,男,1976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贾红与被告徐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仕龙经本院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贾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借款利息162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现金27000.00元,2016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7年01月30日归还原告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徐仕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70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贾红二万柒仟元钱,于2017年1月30号前还清。借款人:徐仕龙身份证号522524197610014850”。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徐仕龙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的借款行为合法,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请被告徐仕龙偿还借款,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原、被告属于自然人间的借贷关系,在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双方以其他方式约定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仕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红借款27000.00元;二、驳回原告贾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0元,由被告徐仕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巫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泳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