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正通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与罗西林、吴力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正通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吴力克,罗西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528号原告:重庆正通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尚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6000007782。法定代表人:胡怀亮,重庆正通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一川,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力克,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满族,住山东省青岛市,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栋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薏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西林,男,194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栋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薏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正通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力克、罗西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正通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通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正通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