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顺国、石河子市亿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顺国,石河子市亿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941号原告:赵顺国,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石河子市亿家商贸有限公司,住石河子市幸福路12小区27-B号。法定代表人:陈艳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赵顺国诉石河子市亿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顺国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顺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花 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