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成、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陈建国,顾广辉,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成,男,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顾广辉,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周芳,女,197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成、陈建国与顾广辉、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顾广辉在银行存款,现因需要扣划顾广辉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顾广辉在银行存款7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卞广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