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汪泳巍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汪泳巍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范熊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泳巍,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上诉人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泳巍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54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79元,减半收取1389.5元,由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陈洁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翁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