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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江义春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义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481号罪犯江义春,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义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江义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石光人民币3958.42元并与同案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强人民币608056.65元。追缴被告人江义春违法所得人民币456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以(2010)宁少刑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15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42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义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江义春第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江义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江义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江义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义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