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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申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保林与原小孬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保林,原小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申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保林,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小孬,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保林因与被申请人原小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6民终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保林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对涉案工程没有合伙关系,工程是申请人自己干的。2.本判决依据的(2016)豫06民终722号判决本身是错案。3.即便是合伙关系,同一事实不能重复起诉,原审受理此案程序违法。4.第一次诉讼前,对合伙账目未经清算,原审第一次受理程序违法。5.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王保林申请再审的请求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保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