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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贵民与被告西安丰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运输货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民,西安丰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730号原告:王贵民,男,汉族。被告:西安丰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西稍门十字开元小区*单元****室。组织机构代码:71019554-3.法定代表人:丁君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陕楠,该公司业务员。原告王贵民与被告西安丰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运输货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由西安丰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王贵民运费10000元。原告王贵民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西安丰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贵民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贵民撤回对西安丰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王贵民负担。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水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