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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引弟、党校、第三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高引弟,党校,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880号原告: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军,男,1988年3月9日出生。被告:高引弟,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被告:党校,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第三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负责人:刘钊。原告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引弟、党校、第三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60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杨 婷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