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苏某、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苏某,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2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鹤岗市第三高中高一25班学生。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鹤岗市第三高中高一24班学生。被执行人苏某,男,汉族,鹤岗市第三高中高一23班学生。被执行人苏某某,男,汉族,鹤岗市第三高中高一24班学生。被执行人刘某某,男,回族,鹤岗市第三高中高一24班学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鹤岗市第三高中高一24班学生。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赵某某、苏某、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杨某某与赵某某、苏某、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永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