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建忠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建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终36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建忠,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租住唐山市路北区,开滦东欢坨矿通风区工人。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7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滦分局刑事拘留,7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南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建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冀0202刑初3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梁建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建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建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建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建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建忠撤回上诉。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2刑初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国斌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滑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