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慧英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慧英,北京宇翼特种水泥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2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慧英,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宇翼特种水泥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地区琉璃河村。法定代表人:刘长旺,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慧英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宇翼特种水泥厂(以下简称宇翼水泥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8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慧英申请再审称,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我提交了宇翼水泥厂提交的工资表、考勤表,张建军、赵定珠证人证言足以说明我的入职时间为1997年3月,并不是完税证明中显示的2011年1月1日。故法院认定我的入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是错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我的诉讼请求均是与诉讼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王慧英主张其1997年3月入职宇翼水泥厂,但证据仅为张建军所做陈述及赵定珠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慧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慧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慧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