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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执异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青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青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邯郸市第一食品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异62号申请人: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华信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军武,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邯郸市青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邯山区贸易街113号院1号楼2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胡海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邯郸市第一食品总公司,住址:邯郸市五仓街24号。法定代表人:贾光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信公司)申请执行河北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安民公司)、邯郸市第一食品总公司(下称食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28日华信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邯郸市青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申请为被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查明:华信公司与安民公司、食品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邯郸中院审理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判决:1、安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信公司财产损失542.48万元。2、食品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4677319元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华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后安民公司、食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院2016年9月19日判决:1、撤销邯郸中院(2014)邯市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一、二项,维持第三项。2、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华信公司42.719万元。3、安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华信公司204.761万元。2016年12月24日华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安民公司经邯郸市工商局于2010年7月26日变更为邯郸市青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据上事实,华信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邯郸市青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海印审判员  徐章俊审判员  徐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