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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心甜等占有物返还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某,王心甜,李清秀,冯洪刚,曹凤林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7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某,男,201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心甜,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凤林,女,193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清秀,女,195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冯洪刚,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再审申请人冯某、王心甜因与被申请人曹凤林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清秀、冯洪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某、王心甜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王心甜的父亲王宁辉是曹凤林的亲生儿子,王心甜是曹凤林的亲孙女。王宁辉从出生到去世一直与曹凤林一起居住。王心甜出生在涉案房屋内,是王心甜的户籍所在地,无其他住房。冯某是王心甜的儿子,出生在涉案房屋中,是冯某的户籍所在地。一、二审判决只看表面现象,不管实际问题,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涉案房屋是公租房,《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上虽然承租人是一人,但可以有共居人。冯某、王心甜在此居住并不妨害曹凤林居住,且曹凤林已经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了。一、二审判决均支持了曹凤林房屋使用费的请求,明显违法。违背公序良俗。(三)本案是曹凤林的女儿王宁艳一手操纵的,她想独占涉案房屋拆迁利益,把亲侄女赶出家门,两审法院没有透过表面看实质,没有做到公平公正。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高院调查核实,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曹凤林作为诉争房屋的承租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是该房屋的合法占有人。王心甜、冯某经曹凤林的同意居住诉争房屋,但并不能因此取得诉争房屋的相关合法权益。现曹凤林不同意王心甜、冯某继续居住使用诉争房屋,理由正当,原审判决腾退正确。曹凤林已不再同意王心甜、冯某继续居住使用诉争房屋,双方曾于2016年2月17日发生纠纷并报警,可以确认至该日王心甜、冯某等人并未搬离。据此,曹凤林作为房屋承租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给付房屋使用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依在案现有证据所作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无误,应予维持。综上,冯某、王心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某、王心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程占胜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明书记员  周 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