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柳智青、柳应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柳智青,柳应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939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辉,公司员工。被告:柳智青,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柳应春,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苏省东台市,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智青、柳应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XX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强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