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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冯绍双诉黑河市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三人曲嘉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绍双,黑河市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曲嘉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252号原告:冯绍双,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友,呼玛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河市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阳,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曲嘉星,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绍双与被告黑河市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三人曲嘉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绍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绍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绍双撤回起诉。应收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