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5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号乐与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张号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少帅,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号乐。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静。上诉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张号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少帅,被上诉人张号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8011元,退还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何 强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