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飞强与孙会亮、五莲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强,孙会亮,五莲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812号原告:赵飞强,男,汉族,1978年6月9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光,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会亮,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生,住五莲县。被告:五莲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飞强与被告孙会亮、五莲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