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户才庆与王利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才庆,王利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2民初950号原告:户才庆,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告:王利兰,女,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九江市,。原告户才庆与被告王利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户才庆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户才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才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户才庆负担。审判员 韦莉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小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