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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户才庆与王利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才庆,王利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2民初950号原告:户才庆,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告:王利兰,女,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九江市,。原告户才庆与被告王利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户才庆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户才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才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户才庆负担。审判员  韦莉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小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