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世明与张国学、南阳冠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明,张国学,南阳冠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488号原告:孙世明,男,汉族,1956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张国学,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被告:南阳冠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孙世明与被告张国学、南阳冠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世明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明撤回对被告张国学、南阳冠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吴立风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栋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