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祥晏、赵国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祥晏,赵国平,邹飞,邹灿,孙林,韩晚蓉,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财保31号申请人:赵祥晏,男,193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申请人:赵国平,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申请人:邹飞,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申请人:邹灿,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被申请人:孙林,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申请人:韩晚蓉,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申请人:李峰,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因被申请人孙林涉嫌交通肇事罪,申请人赵祥晏、赵国平、邹飞、邹灿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峰名下的鄂J×××××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担保人XX珍以其名下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祥晏、赵国平、邹飞、邹灿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峰名下的鄂J×××××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对担保人XX珍名下的位于黄州区西湖四路1幢2单元7层701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赵祥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曼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