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852号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