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田培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325号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对上诉人田培鑫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兴国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新01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新01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中最后一页“书记员赵可”补正为“书记员姚雷”。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谭建艳审判员 柳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