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支行与马美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支行,马美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9民初8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镇翠苑西路*号。负责人:马继军,系该行行长。���托诉讼代理人:马超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支行个人金融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美祥,男,1988年4月20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马美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原告住房贷款本金261090.83元,利息9334.38元(利息算至2017年2月23日止),及2017年2月23日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7日被告马美祥向寻甸县农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人民币300000元,期限15年,贷款以被告马美祥所购房产做抵押,2013年6月17日被告马美祥和时任寻甸县支行行长王亚华在寻甸农行签订了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20120130060339),贷款期限为2013年6月17日至2028年6月16日,寻甸县农行向其发放人民币300000元住房按揭贷款,用途:购房,期限15年,2028年6月16日到期。上述贷款,现已逾期8期,最长逾期250多天,农行多次催收,但至今分文未还,至2017年2月23日止,被告下欠本金261090.83元,利息9334.38元。根据《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后,被告马美祥已不在其登记户籍地居住生活,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马美祥现住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材料,继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朝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