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昌菊与何运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菊,何运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789号原告:陈昌菊,女,汉族。被告:何运东,男,汉族。原告陈昌菊诉被告何运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昌菊负担。审判员  罗国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甲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