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昌菊与何运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菊,何运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789号原告:陈昌菊,女,汉族。被告:何运东,男,汉族。原告陈昌菊诉被告何运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昌菊负担。审判员 罗国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甲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