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竹祥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李竹祥。被执行人诸城市食品总公司百尺河分公司。被执行人诸城市食品总公司,住所地诸城兴华路18号,机构代码16972960-6。申请执行人李竹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李竹祥与诸城市食品总公司百尺河分公司、诸城市食品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05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接到恢复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李竹祥与诸城市食品总公司百尺河分公司、诸城市食品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