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龚利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龚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琼0106执246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