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芜湖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1293号原告:芜湖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大阪城B区6幢2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74420442P。法定代表人:黄金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善武,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隽,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忠平,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芜湖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朱忠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芜湖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朱忠平已给付欠款10000元为由申请撤回对朱忠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芜湖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世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