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季海燕与清河县盛世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海燕,清河县盛世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3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季海燕,女,198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执行人:清河县盛世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羊绒制品市场生产加工区北区C1。法定代表人:殷岳胜,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海燕与被执行人清河县盛世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季海燕请求撤销执行申请,对此,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23民初1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锐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晓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