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伍德彬与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明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德彬,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明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600号原告:伍德彬,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泽鹏,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883号15栋201房之一。法定代表人:戴艺文。被告:黄明强,男,汉族,1959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原告伍德彬诉被告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明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德彬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明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1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57元,由原告伍德彬负担。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