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德龙与重庆飞鱼健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龙,重庆飞鱼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950号申请执行人罗德龙,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飞鱼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双峰山路8号融侨半岛香弥山2号11栋3-7、2-1,注册号91500108MA5U3D8X6Q。法定代表人:曾燕,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罗德龙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178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飞鱼健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执9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彦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清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