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尹鸿宇与乌鲁木齐美颂华庭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鸿宇,乌鲁木齐美颂华庭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770号原告:尹鸿宇。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利利。被告:乌鲁木齐美颂华庭装饰有限公司。原告尹鸿宇与被告乌鲁木齐美颂华庭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尹鸿宇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鸿宇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鸿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尹鸿宇负担,余款93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尹鸿宇。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鸿宇负担。审 判 长 莫文静人民陪审员 邢红杰人民陪审员 姜红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