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XX、潘柯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潘柯如,青岛广宇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潘柯如,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广宇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A座11F户。法定代表人:赵泯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潘柯如、青岛广宇丰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潘柯如、青岛广宇丰工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斌审 判 员 荆雷代理审判员 马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