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XX、潘柯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潘柯如,青岛广宇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潘柯如,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广宇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A座11F户。法定代表人:赵泯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潘柯如、青岛广宇丰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潘柯如、青岛广宇丰工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斌审 判 员  荆雷代理审判员  马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