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勤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勤,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北京华创联合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张勤,女,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孙玉和,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华创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楼19层22A。法定代表人刘润祥。申请执行人张勤与被执行人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北京华创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京方正执字第00751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载明,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利息自2014年10月31日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为欠款总额的30%,实现债权的费用。该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勤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判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北京华创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向其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西城区法院及我院的多个案件查封、冻结,且财产已明显资不抵债,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勤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北京华创联合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勤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北京华创联合担保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张勤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北京华创联合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北京华创联合担保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少宇审判员 施章义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