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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西乡县私渡镇潘坝村村民委员会与慎保元及余荣鹏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乡县私渡镇潘坝村村民委员会,余荣鹏,慎保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乡县私渡镇潘坝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潘宏兵,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慎保元,男,生于1982年8月1日,住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英,女,生于1958年10月17日,住西乡县。系慎保元之母。原审原告:余荣鹏,男,生于1957年12月8日,,住西乡县。上诉人西乡县私渡镇潘坝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慎保元及原审原告余荣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4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乡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4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乡县私渡镇潘坝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予以退回.由其持据来本院领取。审判长  王潇浴审判员  苏志明审判员  王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