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宋述荣与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述荣,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5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宋述荣,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中环富力盈通公寓5-1-303号。法定代表人:师泽昌,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宋述荣与被申请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民终29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述荣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述荣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290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2、改判再审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租金1398254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租金计算有误。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向再审申请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导致再审申请人停业已构成违约,2015年8月10日前的租金可视为被申请人进行了违约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2015年8月10日前的租金再审申请人不再支付被申请人,2015年8月10日之前的租期为16个月,每月租金为13194.44元,总计211111元,应从190万元租金总额中予以扣除,再审申请人实欠租金1688879元,二审判决没有依法予以扣减,应予以纠正。2、再审申请人的损失被申请人应予以赔偿。再审申请人在合同期内正常经营时,被申请人突然要求停业,因再审申请人雇佣的工作人员都签订有劳动合同,导致再审申请人一直给工人们开着工资,总计290625元,有劳动合同、工资表等在案佐证。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损失符合《合同法》关于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的相关规定,且原审判决已认定被申请人擅自要求再审申请人停业系违约行为,故被申请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宋述荣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两个:(一)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宋述荣应支付被申请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租金1899990元是否计算有误。再审申请人宋述荣主张二审判决已认定2015年8月10日之前的租金可视为被申请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进行了违约责任的承担,但判决主文却未将2015年8月10日之前的16个月的租金211111元予以扣除属计算错误。经本院审查,宋述荣在一审诉讼中提出反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90625元,其并未要求从租金总额中扣减2015年8月10日前的房屋租金,故二审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判令宋述荣于2017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申请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租金1899990元。而对于被申请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所诉请的2014年4月10日至2016年3月10日租金303467元和2016年3月11日至返还租赁房屋之日使用费158333元,二审判决判令如宋述荣未在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租金,则双方2014年4月12日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3月31日予以解除,宋述荣将其所承租的房屋退还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并支付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从2015年8月10日起至腾房之日止的房租(按每月13194.44元计算),由此可见,二审判决基于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对于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要求宋述荣支付其2015年8月10日之前房租的诉讼请求,并未予以支持,该认定并无不当之处。再审申请人宋述荣主张二审判决租金数额计算有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宋述荣的违约损失赔偿请求是否错误的问题。原审诉讼中,再审申请人宋述荣虽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赔偿因违约给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90625元,但其仅提供了其单方出具的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及发放工资明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已实际发生,故原审判决以此驳回了宋述荣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宋述荣主张原审判决驳回其违约损失赔偿请求错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宋述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述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姬芳审判员孙成宇审判员文劼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静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