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伟与刘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刘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至勇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