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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伟与刘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刘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至勇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