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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树友、谢永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友,谢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黄树友,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平乐县。被执行人谢永发,男,1981年10月24日生,瑶族,住恭城县。申请执行人黄树友与被执行人谢永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永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树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谢永发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永发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谢永发在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平安支行的账户32×××39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谢永发在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平安支行的账户32×××15存款人民币50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谢永发在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和平分理处的账户32×××93存款人民币50000元。四、冻结被执行人谢永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恭城县茶南支行的账户60×××28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成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