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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乔学飞与卯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学飞,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乔学飞,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卯亮,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乔学飞与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卯亮去向不明,无存款,无车辆和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