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2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2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5月10日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5民破1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被执行人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