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562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70年9月6日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元 博 来源:百度搜索“”